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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购婚房 ...

婚前个人购婚房 离婚也可得补偿

2019-10-31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邵女士为了这个家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到头来收到的却是丈夫杨先生要求离婚的一纸诉状。当看到丈夫在诉状中提及的种种不实内容后,她哭了很久。邵女士和杨先生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恋爱一年后就结婚了。

婚后第二年,邵女士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结婚前,杨先生只是公司的一个小职员。结婚后,公司新来的上司很欣赏杨先生,加上邵女士把家里打理得很好,这样杨先生能一心扑在工作上,升职加薪成了常态。

然而,就在一切都朝着幸福的方向发展的时候,邵女士无意中发现丈夫和一位异性前同事关系不正常。虽然她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但最终的结果就是丈夫提出了离婚。邵女士当然不同意,这是她辛苦经营的家庭,怎么可能拱手让给别的女人呢。邵女士也试图挽回过,但丈夫去意已决,而且还将她告上了法庭。

第一次作为被告,邵女士在法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一年后,杨先生又将邵女士告上了法庭。看到当初爱的誓言变成了如今要求离婚的起诉状,邵女士无奈同意离婚。但同时她也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邵女士与杨先生争议最大的就是邵女士对婚房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这套婚房是两人结婚前,杨先生家里就买好的,产权登记在杨先生一人名下,除了首付款外,其余的房款都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邵女士提出要求分割这套房屋中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邵女士和杨先生所居住的婚房,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产权只登记在杨先生一人名下,但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邵女士当然有权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具体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房归杨先生所有,杨先生给付邵女士一定金额的财产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