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后的住与不住 征收补偿后的分与不分
2019-10-16说起林先生,真是苦命人,小的时候出了车祸留下了后遗症,腿脚不灵便成了残疾人。还好,父母给他留了一套公房,在这里,林先生娶了同样是残疾人的妻子任女士。之后,两人有了自己的儿子,可不幸的是,儿子也是生来就有毛病。但即便是这样,他们仍然心怀善意,家中寄养了一名福利院的孩子,一家四口生活的其乐融融。前段时间,他们居住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这让林先生一家兴奋不已,因为终于可以改善居住环境了。
之后,林先生作为承租人第一时间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利益。可没想到,这一征收更大的问题等着他们。林先生的大哥一家三口找上门来,认为他们的户籍在这套被征收的公房处,之所以未在这套房屋内居住,是因为房子面积小,已经有林先生一家四口在住了,他们根本没有办法再住进来。
因此,他们三人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而事实上,这套房屋处有林先生、妻子和他们的儿子,以及大哥一家三口的户籍,被征收时是“数砖头”进行补偿的,与在册户籍无关,而且,大哥一家当初是家里的房屋卖了,新房还没有买好,林先生考虑到亲情,以及大哥承诺日后不会和林先生要征收利益的前提下,才同意他们一家户籍迁入的。
另外,大哥的孩子虽是按知青子女户籍回沪政策迁回上海的,但他的户口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迁入这套被征收的公房。之前的户口所在地拆迁时,大哥的孩子作为安置对象和其他户籍在册人口一起还分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大哥和大嫂之前有套房子,出售后又买了一套房子。要从条件看,大哥家要比林先生家好太多。因此,大哥一家的要求,林先生和家人是不可能同意的。没多久,林先生和家人收到了大哥一家三口的起诉材料,要求分得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公房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林先生大哥一家自户籍迁入这套被征收公房后,从未在这套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他们称房屋面积狭小等意见并不符合实际状况。而且,大哥的孩子是根据知青子女户籍回沪政策落户在他处,且在他处房屋动迁过程中,获得了拆迁安置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的情况。由此可见,大哥一家均不应视为被征收公房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相反,林先生一家三口不仅户籍在册,而且长期在被征收公房处实际居住直至征收,在本市也无其他住房,因此有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征收公房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林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驳回林先生大哥一家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