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呈法庭 哪份为准依法定
2019-09-10关先生的父母走后,只留了一套房子,面对这套房子,出现了两份遗嘱。六年前,母亲因病过世后,父亲一个人住根本不行,而子女们都有工作,不可能二十四小时来照顾他,这样大家商量了一下,就给父亲请了一个住家保姆。本来蛮好的,可大哥和这个保姆不对付,最后竟然把保姆赶走了。
之后,父亲就去了养老院生活。去年年初,父亲因病过世。除了这套房子外,父亲留下来的钱,四个子女就都平分了。但说到这个房子的事,大哥拿出来一份父亲在过世五年前留的代书遗嘱,内容是母亲走的时候曾经和父亲说了,几个小孩对他们都不好,让父亲以后和大哥一起生活,等父亲走了以后,房子归大哥;父亲也同意母亲的意见,在父亲百年后,父亲的一份房产给大哥。
遗嘱上面除了有代书人代父亲签字和父亲的手印外,还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署期。而关先生和两个妹妹手里有另外一份遗嘱,这份遗嘱形成于大哥手中的遗嘱之后,也是一份代书遗嘱,内容写的很清楚,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的,父亲的产权份额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四个子女的份额均等。
同样的,这份遗嘱上有代书人代父亲签名和父亲的手印,以及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署期。大哥认为关先生他们手中的遗嘱是事先就起草好的,当时父亲已经神志不清,相反他手中的遗嘱才是父亲的真实意愿。
而事实上,关先生手中有父亲立遗嘱当年的出院小结,上面显示“神清”,而且立遗嘱时,见证人还帮父亲录了一段视频。和大哥几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关先生和两个妹妹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和大哥依法继承父母名下的这套房屋,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所涉房屋是关先生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母亲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她死亡,对于母亲在这套房屋中产权份额,由关先生和他的父亲、大哥,以及两个妹妹按法定继承办理。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关先生的父亲留有两份代书遗嘱,在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因为关先生和妹妹们所持遗嘱成立在后,所以对于父亲的遗产应按成立在后的这份遗嘱办理。这样,这套房屋中父亲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及从母亲处继承的产权份额应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所有。
对于大哥所称的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等情况,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反父亲在订立遗嘱当年的出院小结中显示“神清”,而且订立遗嘱时,还有相应的视频文件。在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父亲的智力和精神状况作出认定,父亲生前也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大哥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关先生和两个妹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