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了多年的房屋引发的诉讼
2019-08-27王强怎么也想不通,作为家里的老大,为了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怎么到头到来还要被自己的妹妹告上法庭。小的时候王强和父母,还有妹妹一起住在老房子里,虽然地方小一点,但一家人很开心。
王强从学校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去了外地支援农村建设。一晃十年过去了,王强终于回到上海,顶替生病的父亲进了厂里。有了工作,女朋友自然也就不愁了。可要是结婚的话,对于大龄未婚的王强来说,还有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要解决就是婚房。
此时妹妹已在老房子里结婚了,王强自己挤在家里住都困难,更不要说结婚了。因为王强和母亲是一个厂里的,就由母亲出面为王强向单位申请大龄结婚住房。单位实地审查了王强家的居住情况后,才另外分了一套房子。
王强就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如今儿子也都三十岁了。期间,父母还召集家里人开了家庭会议,王强一家居住的房子仍由他们一家住,父母住到另一套房屋处,老房子则由妹妹一家居住。
王强一家居住的这套房子可以购买为产权房之前,单位里出具了证明,确认这套房子已由母亲转让给其儿子,也就是王强,同为本单位职工。然而,这套房子在实际购买产权时,虽然是王强出资,可手续是由母亲办理的,她将自己一人登记为产权人。
王强拿到母亲交付的产权证时,也提出疑问,但母亲却说单位证明都有了,钱是你付的,产证也在你这里,怕什么,房子总归是你的。可让王强没想到的是,母亲竟然瞒着他,将房子产权变更到了妹妹名下。
而且,这还不算完,不仅父母所居住的房子的产权人变成了妹妹一个人的名字,老房子的承租人也变更为了妹妹。妹妹竟然以自己是产权人为由,将王强告上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入住这套房子。妹妹还说老房子马上要被征收了,拿到征收款后,她还要卖了父母住的房子,另外再买房子,这期间没有地方住,所以要住到王强居住的这套房子处。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效力。根据房地产登记资料,王强的妹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王强对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予以侵犯,所以判决王强排除对妹妹入住这套房屋所造成之妨害。
这套房屋的产权人虽登记为妹妹一人,但从房屋来源、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等因素来看,长期以来是王强一家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的,且他们在他处无房。而妹妹一家不仅有老房子供其居住,而且父母所居住的房屋也已登记在妹妹名下,各方之间彼此相安无事已多年。
现妹妹要求搬入王强居住的这套房屋居住生活,理由是其准备出售父亲所居住的房屋,再与老房子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合并后在他处另行购买房屋。而双方目前的居住现状是整个家庭已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生活方式,且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不应轻易被打乱,更何况妹妹本身也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一审法院仅以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就抹杀了王强一家长期居住在内的事实,对王强来说,有失公正。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王强妹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