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的“民告官”
2019-06-05秦先生承租的老公房被征收的事让一家人高兴的不得了。老房子虽然地处顶级地段,但老城厢里的石库门房,连抽水马桶都没有,面积也不大。秦先生一家盼着老房子被征收,盼了好多年,这次终于如愿以偿了。 秦先生第一批就和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秦先生一家再加上爸妈,一共五口人,分得了数套安置房。在征收单位的组织下,秦先生参与了摇号和选房,选择了数套安置房屋。因为其中有一套是现房,秦先生一家人还实地去看了房,当场讨论了装修和居住的事。 不久,秦先生将被征收的老公房腾空,将钥匙也交给了征收单位,并在征收单位办理了房屋搬迁移交及退房手续。之后,一家人住到了租借的房屋中,就等着安置房屋到手后,装修了住进去。 可直到老公房被拆除,秦先生一家也没有拿到安置房。而且,更让秦先生一家气愤的是征收单位居然称,双方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货币安置协议,双方对最终的安置补偿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协议上并没有他们盖章,因此他们不认可这份协议,这份协议尚未生效。无奈之下,秦先生一家只得将征收单位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协议约定的安置房。 庭审中,区房管局同意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基地政策,交付安置房屋,但向秦先生一家交付的安置房比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少一套。诉讼中,法院依职权前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调查,在其电脑系统中存有秦先生家的征收补偿协议,其中关于秦先生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补偿及补贴奖励费用等约定与秦先生一家起诉要求履行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内容一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秦先生户在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参加摇号和选房程序,并通过协议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房屋地址。虽然被告区房地局不认可这份协议,认为协议尚未生效,但无论是秦先生提供的协议,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在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电脑系统中取得的协议,这两份协议中就秦先生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补偿及其他奖励补贴等内容的约定一致,可以推定双方就最终的安置补偿内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而且秦先生户已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腾空和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主要义务,作为协议一方的被告亦为秦先生户办理了房屋搬迁移交及退房手续,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因此可以确定双方有关安置房屋数量及地址的约定依法成立。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区房地局协助秦先生一家办理已签订协议约定的安置房进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