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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 父女俩...

母亲过世 父女俩因房诉讼

2019-02-18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人家都说,女儿是父亲前世的小情人,父亲总是最疼爱女儿的,但陈女士和父亲的关系却不尽如人意。

父亲重男轻女,母亲生了陈女士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再怀孕,父亲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要说父亲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也没有,他为了这个家有付出,将陈女士抚养成人,但他们父女之间总像是缺点什么。母亲在还好一些,在父女俩间充当润滑剂的作用。

十多年前,母亲过世后,她和父亲就渐行渐远。其实在母亲走后的一段时间,陈女士怕父亲孤单,经常去看望父亲,带父亲出去吃饭、旅游。父亲刚开始还愿意和陈女士出去,但后来父亲几次拒绝后,陈女士也觉得没意思。这样发展下去,陈女士就每个月来看父亲一次,带一点吃的、用的给父亲。一次,陈女士偶然发现家里有女性居住的痕迹。她就直接问了父亲,父亲的回答让她大吃一惊,原来父亲竟然有了女朋友,而且两人已经决定要结婚了。

陈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这离母亲过世还不到一年,父亲就有了新欢,她真的不能接受。父亲再婚请亲戚朋友吃了个饭,陈女士也没有出席。在这之后,陈女士就只有逢年过节才去看父亲,就算去了父亲家,她也最多待个十分钟就走了。

母亲生前,陈女士和父母一起出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母亲和陈女士两人名下,剩余房款是以陈女士为主贷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支付的,每个月都是陈女士来还贷的。本来想着这套房子是陈女士和父母一起住,这样也方便照顾。但母亲走了,父亲再婚了,这套房子就一直由陈女士居住。

由于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和陈女士两人名下,陈女士办理事情时总有一些不方便,加上父亲年事已高,以后说不定会有什么事,因此陈女士就想把这套房屋的产权拿回来,省得将来麻烦。于是陈女士便去和父亲谈,继承母亲遗产份额的事,她希望这套房屋归她所有,属于父亲的份额,以及父亲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折现后,以现金的方式给父亲。但父亲不同意,提出他的名字也要上产权证。陈女士觉得这不是父亲的主意,而是继母教唆的。

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我们根据案件情况调查收集了证据材料,并撰写了起诉状,将陈女士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析产、继承母亲所有的产权份额,确认房屋归陈女士所有,由陈女士给付父亲相应的折价款。

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为陈女士和母亲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陈女士对该房屋的贡献更大,故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其应得的份额应大于母亲。另外,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母亲生病期间,都是陈女士一个人在照顾,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陈女士可以多分。

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父女两人达成调解协议,这套房屋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在期限前支付父亲这套房屋一定金额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