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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户口在,征收...

即使户口在,征收也无利益

2018-12-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倪阿婆的老伴过世后,她一直一个人住。邻居中有位老太和她一样是丧偶,两位老人也算是相互有个伴。倪阿婆住的房子是公房,原来承租人是老伴,老伴走了后换租赁凭证时,承租人就变更成了倪阿婆。前段时间,老房子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按倪阿婆的说法,她是不想老房子被征收的,当然房子被征收,能改善居住条件固然是好,可这样她就没法和老姐妹一起到公园跳广场舞,没法和老姐妹一起搓搓小麻将,对她来说身边有个伴更好。

但即使这样,她仍在第一时间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倪阿婆没有要安置房,她拿了征收补偿款,打算用这笔钱在老房子附近买个电梯房。毕竟周围都熟悉了,住到别的地方,她肯定不习惯。让倪阿婆没想到的是,孙子知道了老房子被征收的事后,和儿子一起上了倪阿婆家的门。他们的意思很明确,征收补偿款孙子也有一份,因为孙子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子里。

要说这是几年前的事了,当时儿子家里的房子拆迁后,户口没有地方迁,就先迁到了老房子这里。后来,儿子和儿媳的户口迁了出去,孙子的户口留下了。其实,儿子结婚后单位分了婚房,就搬出了老房子,几年后,儿子一家三口又套配了一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又拆迁了,儿子一家选择了拿货币自己购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如今,就是这个户口让孙子有了底气,按孙子的讲法,他小的时候,父母上班忙,由奶奶倪阿婆照顾,也常在老房子里住,所以是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征收补偿款。如果征收补偿款的一半被孙子分走了,倪阿婆就没法买到自己想要的电梯房,所以她没有同意孙子的要求。

没多久,孙子就将倪阿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半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分房。)

本案中,倪阿婆的儿子结婚后搬离老房子,在本市他处居住。孙子作为未成年人时应随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孙子以其年幼时因父母工作繁忙让倪阿婆照顾,而偶尔留宿于老房子作为居住的依据,倪阿婆对这个事实不认可,对此应由孙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当然,即使孙子所述为事实,也不属于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形。而且,儿子一家包括孙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属他处有房,故孙子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不应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孙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