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要前妻同意吗?
2018-11-20林女士早在六年前,就买了一套动迁安置房。那时候,之所以买这套房子,是因为朋友介绍,说上家家里分了好几套房子,现在急用钱,所以拿出来了一套在卖。刚好林女士想改善一下家里的居住环境,就出钱买了这套房子,和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当然,购房的价格肯定比周围的二手房要便宜,但和二手房可以马上过户不同,这套房子还要等几年才能过户。因为上家也还没有办出来小产证。不过好在林女士把房款给了上家后,上家就把房子交给了林女士。经过一番装修后,林女士和家人住了进去。而房产证的事,这一等,六年就过去了。
林女士打听到这套房子可以办产证了,上家也拿到了产权证,就去找上家,希望他能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上家却说当初是借钱给林女士的,把房子抵押给了林女士,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当初分这套房子时,上家和前妻还没有离婚,前妻对这套房子享有十个平方米,而且他还给前妻写过承诺,说好要给前妻相应面积的折价款。
上家还说,他和林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前妻不知情,现在知道了,不同意卖,所以不愿意配合林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林女士将上家告上法庭,要求上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林女士名下。法院追加了上家的前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前妻在法庭中称述,她后来知道房屋出售的事,所以在与上家离婚时,是要求主张面积折价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林女士与上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上家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所涉的房屋,上家与其前妻均确认前妻享有十个平方米的面积,由此可以认定上家对这套房屋所占的权利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故即使前妻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屋,上家亦有权对这套房屋作出处分。
此外,根据作为第三人的前妻自述,其后来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其与上家离婚时,仅主张分得相应的价款。而且前妻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次诉讼发生前,曾向林女士就这套房屋买卖提出异议。现在,这套房屋产权已登记在上家一人名下,且产权过户已不受限制,故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