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婆婆强势?还是媳妇太作?
2018-11-06于女士向调解员求助,声称她的宝宝才三个月,婆婆不让她看孩子、抱孩子。老公已经把她的微信加入黑名单,给他发短信不回,打电话不接,并提出离婚,眼看婚姻快要走到尽头了,于女士请求调解员帮帮她。调解员的第一反应是哪有生下孩子不能看的,不能抱的,可能是婆婆不讲道理,丈夫不可理喻。为了了解实情,调解员要来她丈夫的电话。
于女士与丈夫都是外地人,丈夫来自山东,在上海一家外企上班,月收入过万。于女士是安徽人,在江苏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两人在一次展销会上相识,一年后步入婚姻殿堂。丈夫的工作地方离家较远,只能每周回家一次,于女士工作在外地,夫妻俩只能在双休日相聚。按理“小别胜新婚”,但于女士的生活习惯很让婆家看不惯,一个是懒散,每次回到家里,从不做家务,就是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啃瓜子,瓜子壳吐了一地,也从不打扫。
另一个是不善料理家务,且很粗心。婆婆是个直性子,对媳妇看不惯就要嚷嚷,媳妇认为她是挑刺,故不理不睬,见媳妇这种态度,婆婆就会破口大骂。婆婆骂媳妇,媳妇就会迁怒丈夫,认为丈夫不帮自己,是愚孝男。不久于女士怀孕了,看在孩子面上,一家人总算和和平平地等着她生产。
春节后于女士生下一个男孩,一家人欢天喜地,出院后婆婆就把她接到家中坐月子。可两人怎么也合不拢,于女士便把母亲从安徽接到上海,来照顾自己。于女士经常向母亲告状,诉说婆婆的诸多不是,因此母亲来到上海总感到不顺意,在和婆婆为了一桩小事大吵一架后,一气之下回到安徽。
母亲的离开让于女士十分不快,认为是被婆婆赶走的。一家人几乎天天都在争吵。产假刚过完,婆婆就催促于女士上班,并终止了母乳喂养。于女士人回到上海一家人都对她很冷淡,这样的日子让她十分难受,就与丈夫商量打算把孩子接到娘家,让母亲带,当即遭到丈夫拒绝。
打媳妇提出把孩子带到安徽的要求后,公婆就对孙子二十四小时严加看管,媳妇每周回家,非得有丈夫陪伴,否则不能抱孩子。婆婆越是对媳妇提防,媳妇越是想把孩子抱走。一次媳妇在母亲的陪同下到了婆家,母亲刚抱起孩子,婆婆就不开心,要把孙子抱回来,一不小心自己摔倒了,然后扑倒媳妇身上,诬陷媳妇打她,大家不欢而散。
此时此刻媳妇想带走儿子的想法更加迫切。为了争夺儿子,媳妇几次带着娘家人上门夺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还惊动了110 。现在媳妇几乎精神崩溃,认为自己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
调解员:
在与丈夫的电话沟通中调解员感到丈夫还是蛮讲道理的,并没有离婚的念头,不让妻子抱孩子是怕妻子把孩子抱到安徽去。看来问题出在于女士身上,她的诉求看上次合情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她不善于处理与公婆的关系,口口声声要把孩子带回老家,公婆自然不放心,怕把孩子带走,才不让她抱孩子。
调解员劝于女士找找自身的问题,不要总是指责别人。首先改善与婆婆的关系。调解员对她说:你每次回去就是吵架,你是他家的媳妇,婆婆帮你带孩子,你应该心怀感激,你说你来带孩子,你上班族,可能吗?应该懂得先做人,再做事。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说下,于女士终于答应尽量和婆家好好相处。
本次纠纷中的于女士遇到问题,是她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家人的感受,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如果于女士能够做到这些,估计以后的生活应该会少些争吵,多些温情。
这里我们来讲一下有关离婚后子女探望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现实生活中,另一方往往以此为要挟,要求对方先行给付抚养费等。依据上述规定,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对对方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进行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很多伦理因素,法院在审理时通常都会尽量避免法律的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
一般原则上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也有可能会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以赋予其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