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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以后还要和前...

再婚以后还要和前妻保持联系吗?

2018-10-22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来自江苏的吕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钱先生。钱先生曾有一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女,与前妻离婚后,女儿判给了钱先生。吕女士见钱先生忠厚老实,与女儿一起生活着实不易,便应允了这桩婚事。之后,两人顺理成章地步入婚姻殿堂,同年生了一个女儿。从结婚起,钱先生就没有正当的工作,一直闲赋在家,靠妻子做钟点工来维持家庭开支,吕女士对此没有怨言,两人的感情依旧甜蜜如初。

矛盾的起因发生在多年前,钱先生耐不住邻居鄙视的眼光,提出学驾驶找份开出租车的工作,与妻子一起养家糊口。这自然得到妻子的赞许,家中拿不出培训费,妻子还向邻居借钱。毕竟是第一次开出租车,起初因为路不熟,钱赚得不多,妻子却认为丈夫是在外面玩女人,才没有把钱交给她。

对妻子的无中生有,丈夫很是气恼,便与妻子吵起来,蛮不讲理的妻子竟动手打丈夫耳光。这在传统文化中是犯了大忌,钱先生自然还了手,两人互不相让厮打在一起。之后,夫妻俩几乎天天吵架,吕女士甚至提出离婚,丈夫以为妻子是气话,考虑到女儿太小,便没有当回事。


开出租车最怕家庭不和,手握方向盘必须思想集中,而钱先生心情不好,加上睡眠不足,开着出租车,脑子里想心事,经常出事故,不是被别人撞了车,就是自己撞了别人,每个月都亏钱。期间,钱先生被撞过两次,都造成脚髁骨折,但撞伤后妻子不出钱,也不关心照顾他。

开了几年的赔本车,丈夫不想开了,让妻子陪他去公司结账,不仅押金全赔进去了,还倒贴了一些赔偿款,夫妻俩少不了又一次争吵。他俩还有个矛盾就是丈夫与前妻及大女儿的关系难以处理。吕女士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户口落到了钱先生处后,对钱先生的态度就急剧恶化,每天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吵吵闹闹。

妻子还挑拨丈夫与小女儿的关系,责怪钱先生只关心大女儿,眼里没有小女儿。不懂事的小女儿对妈妈的话信以为真,不仅不理父亲,父母吵架时还联合母亲一起打骂父亲。一次,父母因琐事又吵起来,小女儿不仅不劝架,还拿小凳子砸向父亲。

小女儿向着妈妈,大女儿自然向着爸爸。一次吕女士打扫好房间,让大家进出换拖鞋进门,结果大女儿就是不肯换,吕女士指责她,大女儿不仅不接受还跟后母吵起来了,丈夫拉住妻子劝她不要吵,大女儿就在一旁用脚踢后母。

他们的矛盾还在于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结婚的第一个大年夜,钱先生接到前妻的电话,让他过去一下,吕女士说什么也不让他去,钱先生一怒之下,竟把妻子按在洗衣机上打,当时妻子身孕三个月。

纵观这对夫妻的矛盾就在于相互不尊重。

妻子的优点是勤劳、能吃苦,缺点是不能善待丈夫的前妻和女儿,而且无端猜忌。本来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在丈夫没有工作时还能无怨无悔勤俭度日,可后来由于她自己心眼小,竟然把和睦的家庭给毁了。

丈夫处理家庭矛盾的方法过于粗暴,不管妻子有身孕还照样施暴,实在是不像话。调解员指出离婚不是解决矛盾唯一的方法,现在丈夫身体不好要人照顾,妻子他处无房,即使离了婚也无处落脚,要知道家和万事兴,之所以到如今这个地步就是家不和万事衰。两人经调解员指点,似乎有点醒悟,妻子主动拉起丈夫的手,表示回去双方磨合磨合,重新安排生活。

之前讲过很多次《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要想两人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遵守上述规定应该非常之必要。本次纠纷中的吕女士如果能尊重丈夫,钱先生如果能关爱妻子,那么两人的婚姻也不会走到今天。

这里我们来讲一下,《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一些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所称的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如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无生活来源等。另外,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限于离婚之时。

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还有就是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