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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财产中不...

涉外婚姻财产中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2018-05-18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素来相信“安居乐业”,安居之前提大多是购买不动产。在涉外婚姻关系中,安居和投资的需要导致在不同国家购置不动产的情况很是多见。然而婚姻的稳定性不断被动摇的今天,所购置的不动产必然暗含着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或婚姻中的一方处理不动产时,如何决定其应该依据的准据法?

(一)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

这个问题的提出首先是基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存在的两条国际私法规则。一个是《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二是在《法律适用法》在第五章物权中,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6条)。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的不动产时,是应该依照第24条确定准据法还是依据第36条确定准据法?

(二)三个案例

看起来,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了困扰,各地法院的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试以以下三个案例简要说明之。

1. 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1)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为中国国籍男子许某某,被告为韩国国籍女性李某某。二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后被告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被告购买该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时,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讼争房屋。2011年11月25日,被告将讼争房屋办理在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显示被告对讼争房屋享有100%单独份额。同年,被告之子朴某向银行贷款95万元,被告为抵押担保人,提供讼争房屋为抵押物。2013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本案诉争房屋。

(2)法院判决

就法律适用,延边自治州中级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本案属涉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即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诉争的标的物系不动产,是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调整”。

在实体上,延边自治州中级法院依据中国婚姻法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讼争房屋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双方夫妻共同所有。因被告在诉讼期间擅自处分双方共同财产,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受损,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延边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赔偿讼争房屋评估价格一半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1)讼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财产;(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半房屋折价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