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反目闹离婚 共有婚房成争议
2018-04-26我现在想来真是后悔,当初就不应该找我前夫,不应该和他结婚。我们俩人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当天他就留了我的联系方式。之后,就展开了疯狂的追求模式,天天打电话、发短信就不算了,只要他有时间,就一定会送我上班,接我下班,还经常买一些小礼物给我,制造一些小浪漫。他不光对我好,而且对我周围的朋友和同事都不错,这样我们恋爱和结婚就成了必然。
其实,他们家里条件并不好,父母是普通的工人,连给他买婚房的钱都没有。那时我父母也被我前夫的表象给迷惑了,觉得他有礼貌,人好,有上进心。因为他们家里没钱给我们买婚房,我爸妈就提出来我们出首付,给我们买个大一点的婚房。看我爸妈这样,他爸妈也提出来,他们会把他们家的老房子卖了,卖的钱给我们,让我们买房子用。
那时两家人关系不错,在我们看好房子,我付了定金后,我爸妈还有我,他爸妈还有他一起去开发商那里签了预售合同,等于我们六个人一起签的合同。签好合同后,由我们家里先付了第一笔钱,之后他们家再把老房子卖了付了第二笔款,剩余的房款我们就公积金贷款,因为我的公积金高,所以我是主贷人。
在这期间,我们结了婚,婚后新房子还没有下来,我们两人就先住到我爸妈这里。结了婚后,我前夫对我还和以前一样。但是婚后半年多的时间,我无意间发现他和别的女人发暧昧的短信,我当时就问他,他说是原来的同学,闹着玩的。我其实已经不开心,但因为和父母住在一起,我没有和他吵,可心里已经觉得要发生什么了。
果然,我一个闺蜜也碰到他和别的女人在一起逛街,关系看起来不一般。后来,我打听才知道,在我们结婚不久,我前夫老板的女儿从国外回来,被安排在我前夫那个部门上班,我前夫很会花的,一来两去,两个人就好上了。我前夫在那个女孩面前说我们婚姻是不幸福的,什么我爸妈和我都看不起他,他生活的很压抑什么的。
知道这些后,我当然是要和他离婚的。在我们谈离婚时,刚好新房子下来了,我的意思房子不分好,就不要去收房,省的麻烦,但我没有想到他爸妈竟然拿了造假的身份证去开发商那里办理了收房的事。居然还瞒着我,把房子装修了一下,住了进去。我们从开始说离婚,我前夫就从我家搬了出去。我们说离婚,到实际真的离婚,中间隔了有一年多。最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离了婚的。因为这套房子不光有我们俩人的份,还有我们两人父母的份,所以法院说在离婚的案子里面没有办法处理,要我们再打官司。其实在离婚的时候,我和我前夫也谈到房子的事。
结果,他很无耻,竟然说当初买房子,是他们家在买,只不过那时他们家没有那么多钱,就向我们家借的钱,还给我们家里写了个借条,只不过借条在我们手里,他们没有留底,他们还说房贷也都是我前夫还的,我一分钱也没有还过,这部分还贷的也是算他们家的。他们还强调说,他们为了买这个房子,把自己家的老房子卖了,现在除了新房子外,没有其他地方住,所以房子归他们家,最多把借我们家的钱还给我们家。这条件,我们家肯定不会答应,我们当时本来就是买婚房,为了结婚,签预售合同都是两家人签的,怎么就变成他们家买的了。
请问律师,如果打官司的话,他们家的这种说法,法院会支持吗?要分这套房子,法院会怎么分呢?还有就是他们家为了进户,伪造了我们家人的身份证去办理的收房手续,我们可以因为这个让他们家赔偿吗?还有他有外遇的事,我都是听别人给我说的,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他也从来没有承认过,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以他有过错导致离婚,要求多分房子的份额吗?
法律贴示: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由于你们一家三口与你前夫一家三口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因此你们各方对这套房屋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份额。
现在你和你前夫已离婚,共有基础不存在了,你们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关于你前夫家里称,你们家支付的首付款是他们向你们家的借款,若他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除非你们承认,否则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采信的。
对于你们婚后还贷的部分,由于当时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这部分还贷的钱款也属于你们两的共同财产,不是你前夫说由其一人偿还,就变成其个人财产了。对于你所谓的伪造身份证要求赔偿损失一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