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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来自国外法院...

一份来自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

2018-04-26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许静与程辉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程辉是上海某知名大学的博士生,由于一直忙于办理出国留学、工作手续,虽刚刚恋爱,两人接触的时间也很少。此后,程辉顺利申请到了美国工作的机会,于是两人匆匆领取了结婚证,不久便共同飞往美国。

2006年5月,两人的儿子程宇阳在美国出生。为了照顾外孙,许静的父母也随即飞往美国。但由于探亲签证问题,在孩子刚满一岁的时候,许静父母便不得不回国。由于孩子太小,身处异乡的许静很难独自照顾孩子,便同父母一起回到国内。

2008年3月,许静与孩子共同回到美国生活。但令许静感到意外的是,程辉经常无故对自己和孩子发脾气,甚至诅咒和打骂孩子。随着与附近华人慢慢熟识,许静才逐渐得知,在自己回国期间,程辉一直与一陌生女子同居。虽然许静没有过多追究这段往事,但程辉不但没有任何悔改之心,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不断对许静和孩子施以暴力。2009年9月,邻居和保安三次拨打911报警,程辉也被警告不允许接触孩子及家人。当月月底,程辉突然出售了美国的车辆,并提取了所有存款和养老金,独自回到国内。从此对妻子和孩子不闻不问。

2010年5月,许静在美国当地提起离婚诉讼,程辉也以电话方式参加了庭审。同月,程辉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上海法院审理期间,美国当地法院做出了宣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程宇阳归许静抚养,程辉每月支付抚养费700美元,并对车辆、存款和养老金进行依法分割。在上海法院庭审中,程辉声称其所有存款和养老金都在回国后花费完毕,但并未对消费进行充分举证,而许静对存款内容也无法予以证明。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做出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许静抚养,程辉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并向许静支付财产补偿款6000美金。

之后,程辉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1、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国内承认吗?

我国于1991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在形式方面,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一般来说,国外的法律文书都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因此,如需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决的,还应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内都承认吗?

虽然我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制定了承认程序,但并不代表所有判决都会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某些情形下,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主要有:(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虽然美国法院对两人的婚姻案件较早作出了判决,但由于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程辉的起诉,且已进入审理程序,该美国法院的判决最终将无法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3、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中国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吗?

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国外的财产能否处理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不一。一般来说,考虑到管辖权、国外准据法适用,以及后续执行等问题,大部分法院对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一般不作处理。尤其是一些不动产,对于该财产是否存在,财产性质如何,国内法院都很难予以查明,因此,实践中均以不处理为原则。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签订协议后在法院备案。

当然,对于一些价值较为清晰、执行难度又较小的财产,有些法院也会一并处理。例如本案中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和车辆出售款,本身为现金或已转化为现金的,只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是可以予以处理的。在该类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尤为注意案件的取证工作,尽可能使财产问题与婚姻案件一并解决,不仅能尽早摆脱诉累重拾新生活,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