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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产权 数年...

公房买产权 数年后纷争四起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高先生父亲是离休干部,早在20年多年前,父亲所在单位给其分了一套公有住房,由于父亲的祖籍在外地,退休后就将户口迁往老家,于是父亲和高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写明,父亲所分的房屋由父亲享受,无条件的永久居住,父亲离休后由儿子高先生顶替,父亲的户口迁往老家,儿子高先生户口迁入上海,房屋由儿子高先生出面租赁。

这套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上写明了,受配人是父亲,承租人是高先生,调配原因是因为父亲离休后将户口迁往外地,父亲要求留沪与儿子高先生一起生活,安度晚年。之后,高先生父亲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由高先生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因为周围邻居都将公房买成了产权房,所以高先生在2002年时也出钱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高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当时高先生岳父的工龄长,因此购房时用了高先生岳父的工龄。

时隔十多年后,父亲却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父亲称,这套房屋是单位分配给父亲的,因为父亲办错了离休手续导致父亲与高先生的户口对调,父亲是委托高先生以高先生的名义承租并代购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购房款是由父亲出资的,而且这套房屋一直由父亲居住,所以父亲现在要拿回房屋所有权,要求法院确认父亲对这套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但父亲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委托高先生出面承租并代购这套房屋的。而高先生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之所以父亲在购房后十多年提起诉讼,完全是因为房价的上涨,其他子女为了利益,撺掇父亲打官司的。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这套房屋最初是父亲的工作单位分配给父亲与高先生一起共同居住的公房。而父亲户籍已迁往外地,因此父亲与高先生达成“协议”,约定“父亲所分的房屋由父亲享受,无条件的永久居住”,“房屋由儿子高先生出面租赁”。之后,高先生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依据父亲在诉状及庭审中的表述,可知父亲对高先生将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且产权人登记为高先生是明知的,而且是同意的。父亲主张其委托高先生承租并购买这套房屋,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现在父亲事隔十多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产权份额,否定现有的产权登记状态,这显然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父亲现在的户籍在外地,不在上海市,按照上海市售后公房的有关政策,父亲无购买这套房屋产权的资格,因此即使存在父亲委托高先生购买的约定也属于无效。

综上所述,高先生父亲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