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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和前夫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孩子。今年女儿7岁了,可前夫再婚了,我怕他再婚的老婆对我女儿不好,就提出改由单身的我来抚养女儿。可前夫不同意,还说他现在的老婆愿意和我女儿一起住,他才结婚的,让我不要没事找事。请问律师,我可以打官司,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第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一般法院不会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02

提问者

我和前夫去领离婚证时,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很简单。当天我们还签了一份内容复杂的离婚协议,把在民政局没有写进去的条款都写清楚了。现在前夫说应该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而我认为要以当天我们两个人都签字的另一份协议为准。请问律师,法律上应该以哪一份为信?

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虽系以双方自愿至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离婚协议备案为前提,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在民政局备案之后再行签署其他离婚协议从而变更备案版本。因此,你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重新就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又另行签订了协议,只要是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为双方自愿、合意达成的,与前一份协议不冲突的内容视为对原协议的补充,冲突部分则视为变更,以时间在后的协议为准。

03

提问者

我哥是爸妈在生我之前收养的,我和哥哥关系一直不错,我俩也都不知道哥哥不是爸妈的亲生子。后来这件事被捅破,哥哥和我们家的关系就疏远了。去年,我爸妈过世,我哥出席了葬礼,之后我们就没联系了,没想到我哥突然意外去世。

我哥是单身,也没有孩子,名下有一套房。现在他的亲生父母说要继承这套房,还说哥哥的房产和我没有关系。请问律师,我爸妈养了我哥这么多年,我能继承我哥的房子吗?

律师解答

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你父母生前与你哥哥之间是否解除了收养关系。《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不再是相互的法定继承人。同样,与亲生父母之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

综上所述,如果你父母生前没有与你哥哥解除收养关系,而你哥又没有妻子和子女,按法定继承,你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你哥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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