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母亲的去世,对张有军来说,本就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但在处理母亲遗留下的那套房产时,更让人糟心的事才刚刚开始。
张有军一共有兄弟五人,他排行老三。父亲早于母亲十年前就去世了,在父亲去世之前,五弟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个女儿圆圆。而父亲去世没几年,四弟也跟着走了,留下一个儿子阿勇。现在,母亲去世了,家里就剩大哥、二哥和张有军了。
那些年,大哥、四弟、五弟结婚后,都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生活过得都不错。只有张有军和二哥张有华,这么多年生活一直很拮据,是母亲的一块心病。
母亲和父亲名下原有一套房产,父亲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母亲提出要继承这套房子。那时五弟已经不在了,大哥、二哥、张有军、四弟均表示放弃继承父亲在这套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五弟的女儿圆圆也对其父亲应继承的上述房屋产权份额自愿表示放弃代位继承。后来经过公证,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变更到了母亲一人名下。
关于这套房产,母亲其实早已做好了安排。她曾经立过一份遗嘱,内容为,如生前不能变卖房产,死后房产由老二、老三继承(但自己弥留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老二、老三承担)。房产证交由老大保管。下方注明一切费用包括保姆、医疗等。
因为母亲除了自己的名字之外不会写字,这份遗嘱当时是由四弟手写的,母亲在“立据人”处签字并捺印,后面也有四个兄弟的签名。
在母亲立遗嘱的这一天,张有军和二哥张有华出具了一份材料,意思是母亲的生活费用为两人各自50%负责,在母亲百年后,这套房产两人各占50%。字据下方有两人的签名,见证人处有大哥、四弟的签字。
两年后,母亲依然觉得不放心,就又写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意思是让老二张有华、老三张有军分别拿出十万元供自己养老之用,百年之后,愿将自己的房产给予老二和老三所有,各占50%产权,其他子女没有任何份额。
这份协议是打印的,落款处有母亲的签字捺印,还有母亲请的三位邻居做见证人的签字,但是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日期。写这份协议的时候,四弟也过世了,所以只有大哥、二哥和张有军三个人的签字。
之后,张有军和二哥张有华按照协议,分别支付了10万元,给母亲做养老的费用。二哥张有华为了照顾母亲,更是带着妻子直接住进了母亲的这套房子里,日夜操持母亲的饮食起居。
没多久,母亲还是走了。因为二哥和二嫂还住在母亲的房子里,所以张有军提出,要按照母亲的遗嘱,让二哥张有华将母亲房屋折价款的50%给自己,不料却遭到了二哥的拒绝。兄弟俩为此没少吵架,有一次甚至动了手。
更没想到的是,四弟的儿子阿勇也跳出来,说当初那份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现在这套房产要按照法定继承来算,自己作为代位继承人,也有20%的份额。
事情一波三折,无奈之下,张有军找到律师,想知道阿勇说的对吗?母亲留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属于代书遗嘱?他自己对房屋是否应享有50%的产权?
律师解答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父亲和母亲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亡故后,母亲通过公证,继承了父亲在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成为了这套房屋唯一的产权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有军问母亲留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属于代书遗嘱,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包括继承人、受赠遗人。显然,母亲留的这份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然而,尽管母亲留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但其内容仍然是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在第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有母亲的第一次顺序继承人即老大、老二、老三、老四的全体签名,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全部家庭成员对于涉案房屋如何处分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协议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且在当日,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对于这份协议内容再次书面予以确认。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老二张有华、老三张有军也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支出了10万元以保障母亲的晚年生活,即当事人已切实履行了上述家庭协议中的义务,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两人也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利益,各占50%的产权份额。
因此,老四的儿子阿勇要求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来分割涉案房屋,违背上述家庭协议的相关内容,也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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