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了一则离婚案例冲上微博同城热搜第一。夫妻结婚将近二十年,妻子为照顾丈夫和孩子,担任起了全职太太的角色,而丈夫工作繁忙,二人经常是聚少离多,夫妻间的感情越来越淡,于是妻子决定起诉离婚。
据了解,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从不让妻子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经法院查询,发现丈夫这些年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甚至资产过亿,而妻子与丈夫相处多年居然对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毫不知情。得知妻子打算离婚,丈夫对法院明确表示,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希望还能继续生活下去。
鉴于丈夫的诚恳态度,妻子动摇了,在沟通后,法院判决驳回她的离婚诉讼请求,二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可惜好景不长,半年后,妻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但在这次离婚中,妻子惊讶地发现,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十八套商铺赠与了和前妻生育的女儿,产权已完成变更。妻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将丈夫和他女儿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丈夫与他女儿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对此,丈夫辩称妻子只是全职主妇没有工作,钱都是由自己打拼得来,虽将十八套商铺给了与前妻生育的女儿,但留给与现任妻子所生孩子的资产更多。
最终,法院认为妻子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丈夫与前妻的女儿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丈夫名下。
女性在婚后选择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太太”,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希望大家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法律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本文部分图文来源青浦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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