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小刘今年19岁,就读于上海市重点高中。30年前,小刘母亲为了在上海扎根生活,选择和比自己大28岁且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刘在一起。两人生了一儿一女,还收养了一个女孩。但这三个孩子都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被收养的二姐连收养手续也没有。
小刘去年本应该和同学们一起参加高考,但他没有户口,无法在上海高考。据小刘自述,教育局和学校了解到小刘家的特殊情况,给予了小刘最大的理解和接纳,让他顺利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凭着优异成绩考入了市重点高中。但是高考毕竟更加严谨,教育局那边并没有通过申请,这直接导致小刘无法参加高考。
其实刘家有三套住房,均是承租房。小刘母亲声称是因为丈夫老刘的大儿子想要独占房产,所以一直不愿意给他们家落户。这个大儿子是小刘同父异母的哥哥,因为小刘的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大儿子现在是父亲的监护人。所以,小刘和两个姐姐的户口必须要哥哥同意才能办理。小刘大哥则表示自己很同情弟弟妹妹,也并非不想让他们报上海户口,只是他提出的户口迁移方案每次都遭到小刘母亲的拒绝。
哥哥和母亲争执不下的焦点无非是房产的归属,但在小刘看来,自己真正想要的只是一个户口,一个高考机会而已。对于别人的家事我们无法过多的评论,只希望小刘能早日参加高考,不要再被现实里的一地鸡毛耽误了人生。
法律延伸
刘家三套房屋均为公有住房,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是无法进行分割的。而涉及到公房的案件往往伴随征收的发生,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即便户口迁入被征收的公房中,也不必然会被认定为同住人,更谈不上享受征收安置利益。而且对于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一般不存在继承的问题。除非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死亡的,那么属于这个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他们的遗产进行继承。
依据有关规定,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c.原承租人的父母;d.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本文部分图片及文字来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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