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案情描述 潘老伯和陈阿婆从认识到结婚已经快30年了,他们婚后生育了唯一的女儿小玲。小玲从小就特别乖巧懂事,很让潘老伯和陈阿婆省心,是长辈们口中“别人家的孩子”。小玲高考考上了上海一所不错的大学,她在上大学后也没有松懈学业,每年都能拿到专业奖学金。不过因为专心学业她没有时间谈恋爱,这让潘老伯和陈阿婆有些担心小玲未来的婚姻生活,怕她遇人不淑。于是在小玲大学毕业工作后,两位老人就张罗着给小玲介绍男朋友。经过潘老伯和陈阿婆亲自上阵层层筛选,以及小玲自己与“候选人”接触的感受,最终小玲和远房亲戚介绍的罗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恋爱一年后领证办酒席。 罗先生在和小玲结婚前,自己付了首付贷款买了一套离市区比较近的商品房,产权人登记为罗先生一人,结婚后罗先生和小玲就搬到了这套房子里。不过他们两人都是事业心很强的人,醉心事业家里就没人照顾了,潘老伯和陈阿婆上门探望女儿的时候发现家里乱糟糟的,两人吃饭都是点外卖很不健康。为了照顾女儿,潘老伯和陈阿婆决定将他们在郊区的住房卖了,搬过来和小夫妻俩一起住,所得的房款给女婿罗先生还商品房的贷款。由于产权还是登记在罗先生一人名下,两位老人不放心,于是与罗先生一起写了一个三方协议,约定在潘老伯和陈阿婆给罗先生共计80万元偿还房贷后,这套商品房就归两位老人所有,两位老人对这套房屋享有全部的权利。由于现在过户相关税费过高,所以产权证就不写两位老人的名字,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就此不做更改。签完协议后,潘老伯和陈阿婆先支付了罗先生60万元。毕竟卖房款是潘老伯和陈阿婆的全部家当,房产证上现在只有罗先生一人的名字总让两位老人有些担心,他们又提出将女儿小玲添加为产权人之一,罗先生也同意了并配合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潘老伯和陈阿婆向罗先生支付了剩余的20万元用于还贷。 潘老伯和陈阿婆没想到,精挑细选的女婿还是没能和小玲走到最后。去年年底,罗先生提出来要与女儿离婚,并要求将商品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奈之下,潘老伯、陈阿婆还有小玲将女婿告上法院,提出两位老人已将80万元给了女婿罗先生,因此要求确认商品房归两位老人所有。罗先生辩称虽然自己与两位老人签订了三方协议,但这个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而且在签订完三方协议后,这套房屋产证上又加了妻子小玲的名字,所以这个三方协议已实际变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潘老伯和陈阿婆想问问律师,罗先生的说法有道理吗?这套商品房究竟该如何分割?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三方协议是潘老伯、陈阿婆及女婿罗先生自愿签订的,客观地反映了两位老人为了解决两位小夫妻婚后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出售了两位老人的自有房屋,将售房款用于偿还商品房的绝大部分银行贷款,并以此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该三方协议对两位老人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女婿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清晰的认识,不能以后来房价的上涨或夫妻之间产生纠纷为由,而认为该三方协议显失公平。 女婿罗先生还提出因为后续在产权证上加了妻子小玲的名字,所以这个协议已变更,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之所以产权证上加了小玲的名字,完全是因为两位老人担心产权人若只登记在女婿罗先生一人名下,女婿罗先生就可以不经他人同意,私自处分该房屋。产权证上加小玲名字也并不代表三方协议的变更,而且小玲也成为产权人之一后,两位老人仍按三方协议向女婿罗先生支付了20万元,女婿罗先生也接受了这20万元。可见即使在产权人增加了小玲一人的前提下,两位老人及女婿罗先生仍旧按三方协议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三方协议的内容已变更,并失效的情况。基于商品房首付部分是女婿罗先生出资,建议潘老伯和陈阿婆可以给付女婿罗先生一定的房屋补偿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