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案情描述
姚淑媛未曾想过自己的幸福婚姻,如今只剩下一地鸡毛,甚至要和昔日的爱人对簿公堂。姚淑媛和丈夫钱进原来在一家公司,钱进是她的上司。当时她面试的时候,还是钱进作为面试官把她招进了公司。姚淑媛入职后,钱进特别照顾她,作为职场小白很难不被前辈出色的能力光环吸引。相处了一段时间,姚淑媛和钱进自然而然地就确认了恋爱关系。不过刚开始他们的恋情并未公开,因为公司不允许同事之间谈恋爱,后来钱进被猎头挖角跳槽到了别的公司,他们这段地下恋情才得以浮出水面。恋爱两年后,姚淑媛和钱进结婚领证了。刚结婚的那几年,他们过得非常惬意,夫妻感情也很好。平时只要有空,钱进就会带着姚淑媛一起出去旅游,到处走走看看,姚淑媛觉得自己选对人了。
之后,姚淑媛在体检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很开心,以为孩子的出生能加深她和钱进的感情。但现实恰恰相反,有了孩子,姚淑媛和钱进的关系反而出现了裂痕。而且不光是他们之间有问题,姚淑媛和婆婆的矛盾更多。姚淑媛带孩子有年轻人的方法,但婆婆觉得自己是过来人,总比小辈懂得多,完全不听姚淑媛的建议,自顾自的用过时的经验带孩子。为了孩子的事,姚淑媛没少和钱进抱怨,而钱进又是个孝子,只要姚淑媛一说他母亲不对,他不但不安慰姚淑媛,反过来责备姚淑媛不懂事。争执的次数多了,姚淑媛也心冷了,一心扑在了孩子身上,对钱进就没有原来那么上心了。久而久之,原来天南地北都能聊的二人渐渐无话可说。
一次钱进说自己加班很晚才能回家,让姚淑媛不用等他回来。把孩子哄睡之后,姚淑媛突然想出门逛逛,竟然撞见钱进的车停在楼下,副驾驶座上的女人和他有说有笑很是亲密。姚淑媛怒火中烧,但她忍住了冲过去的念头,拿手机拍下了照片后回家。一直到半夜钱进才回来,被黑暗中坐在客厅等他的姚淑媛吓了一跳。姚淑媛质问钱进是不是出轨了,钱进当然不承认,说那个女人是客户,只是为了应酬而已。这蹩脚的理由其实并没有让姚淑媛信服,但孩子还小,不想让孩子没有爸爸,她想着钱进只要不再搞事情,回归家庭就算了。
可前段时间,姚淑媛发现钱进仍然和那个女人有联系,这样的日子过下去实在没什么意思,她决定和钱进离婚。在和钱进谈判的时候,主要是孩子和房子的事没谈妥。钱进是巴不得和姚淑媛离婚,但他提出想要孩子,让姚淑媛付抚养费。姚淑媛肯定是不愿意放弃孩子的,孩子现在才三岁多,正是需要人照顾的时候。而且她那时产前大出血导致孩子早产,生的时候又有“胎盘粘连”等危险情况,属难产单胎。之后经医生诊断,如果姚淑媛再次妊娠,极有可能会危及她及孩子的生命安全,所以建议她不要再次妊娠。
另外,姚淑媛和钱进住的房子是钱进婚前就买好的,是他父母出的首付,产权证上原来只写了钱进一个人的名字。他们结婚后,房子还有不少贷款,现在也还的差不多了。在孩子满月后,钱进和姚淑媛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把她的名字加在了产权证上。钱进现在的意思是,如果要离婚,房子归他,因为贷款都是他还的,最多给姚淑媛50万,其他都免谈。姚淑媛想问律师,她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又该如何分割?还有姚淑媛想离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钱进外面有人,她能否以此多分财产?
律师评析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为姚淑媛在生育孩子时有“胎盘粘连”等危险情况,且再次妊娠,会危及生命安全,即她再次怀孕生子的可能性很小,就算会再次生育,也需要冒着生命危险。而且孩子只有三周岁,并长期与姚淑媛共同生活。再加上,若丈夫钱进确实存在过错,对婚姻不忠诚。如果诉讼,法院判决孩子由姚淑媛抚养的可能性更大。
对于房屋分割的问题,姚淑媛所提到的房屋是钱进婚前购买的产权房,钱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他和姚淑媛两个人,可以表明钱进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意愿,这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女方的权益原则,法院会酌情确定双方在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一般情况下,会确认房屋归钱进所有,由他给付姚淑媛房屋折价款。对于钱进出轨的问题,如果姚淑媛有证据证明钱进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她可以提出主张,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会酌情考虑这一情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