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案情描述

顾渊和谢琪在经历了三年的恋爱长跑后,终于决定结婚组建家庭。当两家碰过面后,彼此都留下了不错的印象,而后顾渊的父母也开始张罗起了给两人买婚房的事。顾渊的父母经多地考察后,选中了一套自认为比较满意的房子,并随后带着顾渊和谢琪去实地看了看。最后在这套房子也得到了两位年轻人的认可后,顾渊的父母紧接着就签了购房合同。当时的顾渊认为,既然这套房子是买来给自己作婚房用的,那么产权证上就应该直接写他与谢琪两人的名字。

然而,做父母的,总归是会为自己的孩子多做一些打算。顾渊的父母认为,两人毕竟还处在恋爱阶段,产证加名不用急这一时,如果结了婚有了孩子后,两人的感情还能依然保持如此和睦,那么待那时再把谢琪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也为时不晚。于是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最终就写的是顾渊和母亲的名字。原以为有了这套房子,顾渊与谢琪之后的生活应该会更加的幸福稳定,可事实却截然相反。两人结婚后不仅问题频发,而且房子还成为了后来矛盾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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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渊与谢琪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买房时,房子的首付是顾渊父母付的,后续的贷款也是以顾渊的名义进行的。还贷款的钱一部分来自于顾渊的公积金,另一部分来自于顾渊的工资。前几年,顾渊的父母将自己的存款取出后一次性还了90万,因此贷款已基本还差不多了。而现在,谢琪向顾渊提出离婚,顾渊不同意,谢琪就起诉到了法院。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还是离了婚。由于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顾渊及其母亲的名字,所以两人当时并没有处理这套房子。但在收到法院的调解书后没多久,顾渊就接到了谢琪打来的电话,称自己要分房子。谢琪还告诉顾渊,法律有规定,顾渊是主贷人,婚后所有用于还贷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部分增值也有她一半。而谢琪口中所有还贷的钱,除了每个月按时还的钱之外,还包括顾渊父母一次性还的90万。谢琪认为这90万是顾渊父母向她与顾渊两人的赠,也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顾渊想请问律师,对于他们的情况,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以及谢琪说的有道理吗?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因这套房屋是在顾渊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顾渊及其母亲名下,即使顾渊与谢琪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也不能改变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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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其中由顾渊父母一次性偿还的90万元钱款是否应视为顾渊父母向顾渊与谢琪两人的赠与,从而构成顾渊与谢琪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之前所说,这套房屋产权是登记在顾渊及其母亲名下,如果谢琪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顾渊父母一次性还贷的钱款是向其与顾渊的赠与,那么这90万元就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笔钱款就应从婚后还贷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顾渊与谢琪还贷中的一部分钱款是来源于婚前所得的公积金的,那么这部分钱款也应当从婚后还贷的金额中予以扣除。通常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谢琪最终可以分得的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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