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案情描述

自打记事起,曾毅对父亲的印象就一直是在上海打工,而他本人则是与母亲还有爷爷奶奶住在乡下。也因为这样,父亲在家为数不多的停留是曾毅儿时最珍惜的时光。后来,随着在上海的发展有了起色,父亲先是把乡下的房子翻了新,在城里买了新房,后来还在上海也买了房。曾毅长大后为追随父亲,选择了在上海读书,大学毕业后就毫不犹豫地留在了上海,去到了父亲的公司工作。为此,曾毅父亲也给曾毅买了套房子。不过两人虽在一个城市,但也是忙碌打拼各住各的。

一次,曾毅从别人口中偶然听到父亲和公司的下属纠缠不清,为此曾毅还质问父亲,父亲解释到都是一些闲言碎语,他并不会做这种对不起妻子的事。曾毅见父亲态度诚恳,也就当成是别人传的闲话,没有再去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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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去年,曾毅父亲被查出癌症晚期,并且没过几个月就匆匆离世。由于发病突然,当时曾毅一家只顾四处寻医问药,力图挽留住曾毅父亲的生命,所以对于留遗嘱这些事当时并未考虑。然而就在家里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前传言与父亲有关系的女下属竟找上门来,称自己怀有曾毅父亲的孩子,还说曾毅父亲本人对此也都知情,还陪她做过产检等等。这次上门她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让这个孩子继承曾毅父亲的遗产,要求曾毅家出钱。

听到这一切的曾毅和母亲,难以置信之外已经傻眼,最后是曾毅的姑姑出面解决,一次性给了对方120万来了结此事。尽管曾毅母亲觉得这事荒唐且不可信,但姑姑认为既然人已经过世,死无对证,只当是花钱息事宁人。曾毅虽然怀疑姑姑可能知道其中一二,但考虑到母亲的情绪,他也没有再揪着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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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曾毅姑姑在给女下属钱款时曾签过一份协议,内容是关于对曾毅父亲遗产的分配,写明曾毅父亲留下的遗产无论是钱、房子还是公司的股份都由曾毅一人继承,另外特别说明了这位女下属怀有曾毅父亲的孩子,因此这个未出生的孩子分得现金120万元,除此之外的财产和权利这位女下属本人及其孩子都确认放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该协议上签字的人除了那位女下属,还有曾毅的爷爷奶奶、曾毅本人和他的母亲,以及作为见证人的姑姑。签好后,姑姑就按协议说好的通过银行给那位女下属完成了120万元的转账。

原以为这场闹剧就此结束,可没想到的是,前不久那位女下属又找上门,称自己签的协议是被骗了,曾毅父亲的遗产远远不止协议上写的那些,要求曾毅家再给她100万,否则就去打官司。而且,她还称自己的儿子已经出生,若她以孩子的名义打官司就可以撤销原来签的协议,让孩子继承曾毅父亲的遗产。对此,曾毅想问律师,对方所说的撤销原来签订的协议有法律依据吗?没有夫妻关系所生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律师评析

要回答曾毅的问题,首先前提是建立在这位女士所生育的孩子确实是曾毅父亲的亲生子女的基础上。关于这位女士提到她打算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对此,曾毅可以先依法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来明确这个孩子与自己父亲的真实关系。由于曾毅的父亲已过世,因此无法直接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但曾毅可以通过和这个孩子作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关系的鉴定来获得最终结果。

如果经过司法鉴定,能够证明这个孩子确实与曾毅符合作为同父兄弟姐妹的遗传基因条件,即为曾毅父亲的亲生子女,那么这样一来,这个孩子尽管作为非婚生子女,但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按照法定继承,他和曾毅同为曾毅父亲的子女,就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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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毅提到的签订协议一事,这就需要看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曾毅父亲的遗产和签订的具体情况等。如果在签订该协议时,这位女士作为曾毅父亲的员工,对其遗产清楚,且最终孩子作为曾毅父亲的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与其之前取得的120万现金价值相当的,那么这份协议即为各方就被继承人曾毅父亲的遗产分配做出的约定。当时,这位女士作为其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明确孩子继承曾毅父亲的遗产120万元,并表示除此之外的财产和权利她本人与孩子都确认放弃,同时在该协议上与曾毅父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进行了签字确认,故这位女士在该协议中作出的放弃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加之事后她的确按照该协议内容获得了120万元的钱款转账,那么即视作其对之前所作的放弃权利之表示的再次确认,就不得随意反悔。

当然,如果说曾毅父亲所留的遗产金额巨大,且该女士的孩子原本应继承的份额远大于120万元的,那么就存在这位女士所签订的协议侵害了其孩子合法权益的可能,而这份协议的效力也就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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