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案情

田媛之所以选择来上海,理由很简单,因为自己的爸妈之前就在上海打工,所以她大专一毕业,也选择了到上海来找工作。到上海后,田媛找了一份前台的工作,也是在这家公司,她认识了自己后来的男友杨欶。

刚开始,田媛只是因为前台工作的原因接待过杨欶几次。后来,随着杨朔来田媛公司频率的增多,两人就慢慢认识了。在之后的频繁接触下,杨朔渐渐地对田媛产生了好感,同时也开始向田媛表现自己的主动和热情,日常生活中对田媛嘘寒问暖,常献殷勤。虽然一开始田媛并没有很中意杨朔,但因为田媛有一次感冒发烧,是杨朔帮忙给她请假还带她去医院看病,令田媛倍感温暖,所以自那件事之后田媛就在对杨朔的态度上慢慢地有了转变。就这样,没能逃过细节打动的田媛,在杨朔正式的追求下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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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在一起时,田媛从每个细节都能感受到杨朔对她的用心,从日常照料到平日花销一样不落。只是节俭惯了的田媛,并不怎么乱花钱,田媛把杨朔给自己的零花钱都攒了下来,再加上每月她从自己工资里攒下的,手头慢慢有了点积蓄,田媛随之产生了买房的念头。杨朔得知田媛这一想法后,还给田媛又添补了一些钱。于是,田媛就拿着这些钱在郊区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商品房,自己去和开发商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了钱,从发票到产权证写的也都是她一人的名字,等到房子拿到手后田媛就和自己爸妈一起住了进去。

而后,田媛与杨朔就这样以恋人的关系度过了四年时光。这期间,田媛曾怀过一次孕。第一次是因为杨朔当时觉得两人要孩子还为时过早,所以就让田媛打掉了;而前不久田媛再次怀孕,这次田媛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并且想要和杨朔结婚,可杨朔听到田媛的想法后并没同意。田媛见杨朔对结婚的态度如此排斥,于是她也不想再拖下去,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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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朔一听田媛要分手立马变了脸,说分手可以,但田媛要把这些年从他那儿得到的所有东西和钱如数奉还,包括田媛买的那套房子,因为他不仅出了钱,而且田媛买房的钱也是他给的,所以房子就得还给他。说到这些田媛其实并不在乎,但唯独这套房子,杨朔虽然出过一些钱,他确实也能拿出当时付过款的凭证,但大部分的钱都是自己出的,所以田媛是怎么也不会同意他这个要求的。

只是唯一让田媛担心的是,两人当时在吵架时,田媛曾说自己买房的一部分钱是当初杨朔给自己的零花钱时,可能被杨朔录了音。所以田媛想问律师,如果杨朔有证据证明他买房时的确出钱了,那他就可以拿到房子吗?而且杨朔称这套房子全部属于他一人,要求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有依据吗?

律师评析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田媛所说,当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后取得房屋,并依法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都是田媛她自己,所以田媛就是经登记公示的房屋权利人。那么一般情况下这套房屋就应当归田媛所有,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例如:杨朔出资购房,但由于其他原因,他自己不能登记为产权人,即由田媛代为持有房屋产权,同时他们双方又对此签订有书面协议,那么杨朔在有协议及出资证明的情况下,则有权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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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杨朔参与出资购房,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赠与。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该房屋登记在田媛一人名下,所以除非田媛是符合上述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而且即便有上述情形,杨朔也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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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合以上说到的,就算这套房屋的购房款中有部分是田媛的男友杨朔给予的款项,但无论该款项的给予是被定性为共同出资,还是赠予行为又或是其他性质,杨朔若仅是以此为由要求确认他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并要求田媛办理房产过户,排除田媛的权利,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诉讼,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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