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案情
当初,范翔与妻子萧茹都是上海外来的务工人员,虽然认识但并不熟络。在一次偶然的聊天中,范翔与萧茹发现原来两人竟是老乡,这让两人的话匣子瞬间打开,关系也迅速拉近。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范翔与萧茹便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接着就结婚成了夫妻。
婚后,范翔与萧茹都认为,两人来到上海已经有些日子,且积累了不少工作经验,所以他们决定与其给别人打工不如尝试自己创业。创业初期,日子虽然不易,但范翔与萧茹小两口从没叫过苦,在两人的努力经营下,小生意越做越好,可谓是蒸蒸日上。经过夫妻俩多年的辛苦打拼,不久范翔与萧茹用手头存下的钱在上海买了房子,两人在上海也算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家。
可好景不长,几年后因为大环境的影响,范翔与萧茹的生意前景堪忧,为了能够及时止损,范翔与萧茹决定停下手头的生意,尝试别的看看。因为范翔与萧茹两人已不再年轻,加上文化程度不高,所以能做的选择就很有限。最后在身边朋友建议下,范翔与萧茹将视线投向了餐饮业,打算开个饭店。
范翔考虑到自己对该行业并不熟悉还在徘徊犹豫时,妻子萧茹却很看好此事,认为餐饮业只要保证味道和品质,就不怕没生意。于是在妻子萧茹的劝说下,范翔也变得心动了。但近些年因为儿子、女儿结婚、双方老人的丧事等,家里的积蓄已经花的所剩无几,就目前的存款用来开饭店肯定不够。于是,萧茹便提出开饭店前期投入的这笔钱让范翔向他们的女婿去借。就这样,范翔开口向女婿借到了30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女婿打了借条。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范翔与萧茹的饭店开张了,但这次的尝试并不像范翔与萧茹第一次创业时那样顺利,行业竞争远比两人想的大,开业半年以来饭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甚至还欠下了不少外债。后来因为实在坚持不下去,范翔与萧茹只好选择关门,夫妻两人因此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也不复从前。
饭店关门后,一堆人上门要账,萧茹却在这时招呼都不打就自己跑回了老家,只留范翔一人处理这些留下的烂摊子。经过这件事,范翔彻底伤透了心,只是还没等范翔指责萧茹,萧茹倒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范翔离婚。范翔见此状,也果断同意。
离婚时,范翔与萧茹两人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的问题,决定离完婚双方私下协商。当范翔与萧茹办完离婚手续后再次碰面协商时,对于其他部分两人都已谈妥,可唯独在两笔钱上双方还存在争议。其一,离婚后,范翔接到了之前饭店大厨的起诉,要求饭店经营人赔付之前拖欠他的工资,最后经法院调解,是范翔出面签字,并按调解书所写金额将钱款支付给了对方;其二,当初范翔与萧茹开饭店向女婿借的钱,也是离婚后由范翔一人东拼西凑还给女婿的。所以以上两笔钱,范翔认为应该由他与前妻萧茹共同偿还。对此,前妻萧茹则称前者与自己无关,后者是范翔用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自己不需要另外再给范翔钱。
所以范翔就前妻的做法想请问律师,这两笔钱他是否可以要求前妻承担一半?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范翔提到的为了经营饭店,范翔与妻子萧茹向自己的女婿借的30万元,显然是夫妻两人共同向女婿借款,因此范翔只要有证据证明这30万元是为开饭店所用,且饭店是他与妻子萧茹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当然就需要范翔与萧茹两人共同偿还。
同时,范翔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离婚后,该笔债务已由自己独自归还给债权人即他的女婿,且他与妻子离婚时自己的账户内并没有资金可用以偿还债务,这样法院就应认定这笔钱并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也就确定萧茹需作为共同债务方应承担其中一半的债务份额。
同理,对于饭店拖欠员工工资所欠的债务,虽然在后来饭店员工与范翔达成的调解书中载明由范翔支付钱款,但由于饭店是在范翔与萧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业经营的,故该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范翔的个人债务,所以即使范翔与萧茹两人已经离婚,萧茹也需承担一半的份额,赔付的钱款由萧茹与范翔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