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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现在和我老公关系不好,他已经提出离婚,但我还不想离。我们除了有一套现在住的产权房外,还有一套使用权的房子,承租人是他,我和儿子的户口在里面,他的户口在他爸妈那里。我想请问律师,他可以瞒着我把这套使用权的房子卖掉吗?

律师解答

若你和你儿子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且户籍在册,按规定,原则上这套公有住房出售要征得你们的同意。但如果你丈夫恶意隐瞒你们出售的,那么是否可以追回这套房屋就要视情况而定。但即使你丈夫隐瞒你转让了这套房屋的承租权,而你也无法取得房屋的,你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还要再说一点,你可以先行入住这套房屋,这样不仅房屋被你丈夫私下转让的可能性就更小一点,而且即使转让了,你还可以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02

提问者

我爷爷奶奶在世的时候就把家里的一套私房分了,送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层,办了两本房产证。我爸那本房产证上就我爸一个人的名字。三年前我妈过世了。现在我爸又找了一个女的,和我关系不大好了。我想问这个房子里有我妈的份额吗?我可以要求继承吗?

律师解答

要看这套房屋是否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要看当初你爷爷奶奶赠与房屋时,是否明确是归你父亲一人的财产。如果当时的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这一点的,那么就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你母亲是没有产权份额的,当然也就谈不上继承。但如果当时的赠与合同中没有提到这一点,并没有确定只归你父亲一人所有,而且当时是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多年,我认为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其中一半为你母亲的遗产,应该是发生继承的。如果你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或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没有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你作为子女是有继承权的。


03

提问者

我妻子生完孩子后一直出差,一岁的儿子一直是由我爸妈抚养,一年到头孩子看不到母亲几次的。几个月前,妻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并且让我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万元。我想问问律师我能否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不能,我是否就要一次性给她200万抚养费?

律师解答
先要看你们离婚时儿子的年龄。如果你儿子是在两周岁以下的,一般是以随母亲为原则的。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通常法院会判决孩子随母亲生活的。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如果诉讼,除非你同意,否则法院是不可能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通常是按月给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00万,这个金额应该是不太可能的。

04

提问者
我和老公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我。但是这个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他前妻的。因为当时他和他前妻离婚时,协议离婚明确这套房子归属他,但是没有变更房产证名字,产证名字目前仍然是他前妻。现在两个人暂时都不在中国,我因为生意有抵押房产的需求,我应该怎样才能变更成我自己的产证?

律师解答

首先要看两份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应的履行情况。如果确为您所述,那么正常应该是先由你丈夫与前妻之间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等产权登记在你丈夫名下后,你再与丈夫之间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由于你丈夫与前妻均在国外,因此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你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你可以将他们两人列为被告,主张房屋产权先由你丈夫的前妻配合过户至你丈夫名下,再由你丈夫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你本人名下。他们在国外的,可以办理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05

提问者

房子是以前单位分的宿舍,现户主死亡,单位还没办法办理过户。户主和老伴是1950年结婚的,但是没有结婚证。现在户主弟弟要强行收回房子,户主老伴不同意。户主是没有子女的,这套房子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首先要看您说的这套房屋的性质。如果这套房屋是单位分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承租人的变更。即使单位目前无法办理承租人的变更,原来的共同居住人仍有居住的权利。对于您提到的户主的妻子。虽然他们没有结婚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在50年代时就形成了事实婚姻,那么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成立的。所以户主的弟弟强行要求户主妻子搬离,强行收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这套房屋是产权房的,产权仍登记在户主名下,那么户主的弟弟更没有权利。这个房子应该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对该房屋不仅有一半产权,对于另一半产权份额,如果按法定继承,还有继承的权利。


本文从律师个人观点出发,

就法律规定作出可能性分析,

并非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