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案情

张先生的前妻在五年前因病过世了,他和现在的妻子李女士是在老年大学相识的。张先生觉得李女士很细心,俩人交往了半年左右,张先生便向李女士求婚了,希望能和她一起共渡晚年生活,李女士当场就答应了。

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子女都成年了,他们对两个老人的婚事也都不反对,于是张先生和李女士顺利领了结婚证。在张先生和李女士确定要结婚前,张先生就买了一套新房子,产权证上写了张先生自己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就住到了新买的房子里。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张先生的积蓄不够,他还问亲戚借了一些钱,结婚后是用张先生的工资还钱,这些李女士都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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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前几年,李女士对张先生非常好,照顾张先生的生活起居,每日三餐都不带重样的,家里也收拾得井井有条。那时,李女士就经常和张先生说,这个房子只有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以后如果张先生走在她前面,张先生的子女肯定要把她赶出去的,她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于是,在李女士过58岁生日的时候,张先生就提出去交易中心把李女士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在加好名字后,李女士别提多高兴了。但李女士又说,怕张先生的子女知道产权证上加了她的名字,会找她麻烦。如果她在买房子的时候出过钱,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本来张先生想写个证明,说明李女士也出钱买房就可以了,但李女士不同意,非要让张先生写借条给她。张先生当时觉得李女士对自己很好,也没有多想就按李女士的要求写了借条,并写明由于购买新房,向李女士借了10万元,还款时只要还本金,借款日期写在买房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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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数年,就在去年上半年张先生参加了一个合唱团,结果李女士就因为有女团员给张先生打电话,对张先生不依不饶的。李女士不仅查张先生的手机,还跟踪张先生,说他和别的女的有不正当关系,甚至有一次还闹到别人家里。本来张先生想忍一时风平浪静,可李女士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地闹个不停。

张先生实在是受不了就和李女士提出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但房子的事两人一直谈不拢。李女士拿出张先生之前写的借条,声称是买房子时张先生问她借的钱,但结婚后张先生并没有还,后来张先生和她说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就不用还钱了,这10万元算她对房子的出资,因此产权证上才写了张先生和李女士两个人的名字,所以房子就应该一人一半。李女士还说自己没有地方住,她要拿房子给张先生钱。这下张先生肯定不同意,房子当时买的时候也就20万,张先生问亲戚借了5万,剩下的都是张先生的积蓄付的,都有银行存款的单子,以张先生的收入根本不会问李女士借钱。而且李女士和张先生结婚时根本就没钱,退休工资也很低,平时在家的开销都是张先生承担。张先生就想知道,如果去法院离婚,这个借条该怎么算?房子又会怎么判呢?

律师评析

对于张先生是否向李女士借款,这笔钱是算借款还是算对房屋出资的问题,其实无非是这套房屋应该如何分。关于张先生书写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不单单就凭张先生书写的借条来进行认定。在诉讼中,除了要有借条,另外还要有资金走向,如银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

我认为虽然张先生写了借条,但如果李女士没有向张先生交付这10万元的证据,那么张先生关于借条形成过程的说明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仅凭这一张借条,通常很难认定借款的成立。而且退一步,即使借款成立,若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借款转化为她对房屋的出资,所以她依据一张借条就要求取得一半的产权份额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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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后,张先生同意增加李女士为共有人,等于是将房屋产权赠与给妻子。另外,还有一笔房款是张先生向其他亲属的借款,这笔钱是用张先生婚后的工资来偿还的,张先生婚后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等于说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借款。

法院在处理该房屋时,通常会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李女士婚后参与归还张先生向他人的借款所情形、房屋的来源、贡献大小、以及双方实际居住状况等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可能性更大,在这一基础上,张先生要给付李女士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法院会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