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案情

吴先生与杨女士原来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在一次公司聚会时,不同部门的两人擦出了火花。由于公司内部不允许员工谈恋爱,因此在瞒着同事恋爱一年后,杨女士在与吴先生结婚前从公司辞职。

最初的婚姻生活,对杨女士来说是甜蜜幸福的,在两人有了自己的儿子后,三口之家的生活让杨女士更感到了婚姻的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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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前段时间,杨女士无意间发现,有女人给吴先生发暧昧的短信,虽然吴先生矢口否认,但是杨女士还是很担心。吴先生和杨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所有的手续都是吴先生办理的,因此产权证上都写的是吴先生的名字,由于两人的关系一直都很好,杨女士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究。

可是最近,吴先生都早出晚归,在家里待的时间越来越少,对儿子和自己的关心也和之前是天壤之别。虽然杨女士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吴先生出轨,但是心里总是有个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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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吴先生还和杨女士提到想出售房屋的事,让杨女士更是心有不安,当杨女士提出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时,吴先生坚决不同意,还说杨女士一直闲赋在家,而且这套房屋都是自己打拼挣钱买的,为此两人还吵了一架。

之后,无意间,杨女士发现吴先生将这套房屋偷偷出售,而买方竟是吴先生的妹妹。而妹妹又对这套房屋的情况是清楚的,也知道他们夫妻俩为产证加名字吵架的事。这下杨女士可坐不住了,经朋友介绍,杨女士找到申房律所。

律师评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屋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虽产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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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吴先生未经妻子杨女士同意,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杨女士有权要求确认这套房屋为两人共有。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归吴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