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案情

滕先生最近心烦不已,想和老婆好好过日子,可是自己的老婆非要搞点事情。前段时间,滕先生老婆非要在滕先生的房子上加名字,滕先生不同意,她就说要去打官司。说起这套房子,当初是滕先生用他爸爸的老房子置换的。老房子是公房,承租人原来是滕先生的爸爸。滕先生的爸爸去世后,承租人就变更成了滕先生。滕先生在和老婆恋爱的时候,就想着把房子换了,因为老房子虽然地段好,但面积不大,要是结婚了两个人住得换套大点的新公房,稍微远点也没关系。

看了一段时间的房子后,滕先生他们选中了一套挺不错的房子,很快就签订了《房屋使用交换合同》,承租人当然还是滕先生。房子换好后,滕先生便和老婆在新房里结婚了。过了几年,公房可以买成产权房了,94年的时候,滕先生就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用的是自己的工龄,钱也都是滕先生一个人出的。这笔钱是滕先生结婚前放在银行里的定期,由于老婆一分钱也没有出,产权证上就只写了滕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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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先生觉得老婆其实蛮好的,烧饭也很好吃,但就是性格特别作。滕先生实在受不了她,加上年轻气盛,几句不对就离婚了。当时他们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自愿离婚协议上写好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归各自所有。关于居住的问题也写在其中,离婚后滕先生住在自己名下的这套产权房里,滕先生的前妻搬离这套房屋,住到她拆迁分得的房子里。

离婚后,朋友也给滕先生介绍过不少对象,但相处下来滕先生都觉得不行。几年后的偶然一次机会,滕先生又和前妻相遇了,前妻也没有再婚。滕先生回忆起过往的美好,觉得还是前妻比较适合她。没多久,滕先生和前妻就复婚了。一开始关系还挺好的,但前段时间,滕先生的老婆不知道为什么,开始天天嚷着要在滕先生的房子上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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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滕先生也觉得没什么,想着等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和钱也都是留给老婆的。但有一次,滕先生无意间听见老婆和她姐姐打电话,说到滕先生他们之前离婚后,滕先生的老婆谈了一个男朋友,现在从国外回来了,要和滕先生的老婆见面。虽然到目前为止,滕先生并没有发现老婆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但防人之心不可无,万一她加了名字后,再和滕先生离婚,滕先生就亏大了。

但是滕先生的老婆说,这个房子是婚后买成产权的,原来的离婚是“假离婚”,之前签的离婚协议只是说了房子由滕先生居住,并没有对房子进行分割,所以滕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就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如果滕先生不同意加她名字,她打官司肯定会赢。滕先生老婆的说法有道理吗?她可以打官司在产证上加名字吗?

律师评析

虽然滕先生提到的这套房屋是滕先生与妻子在登记结婚后购买的公有住房,但购房的钱款均来自于滕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滕先生与妻子两人在离婚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归各自所有。并在住房安排上亦约定这套房屋由滕先生居住,滕先生的妻子搬离这套房屋。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可以认定这套房屋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滕先生所有,滕先生的妻子已放弃了其对这套房屋享有的权利,在滕先生和妻子复婚后,这套房屋应作为滕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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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滕先生的妻子并没有证据证明签署这份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以认定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诉讼,滕先生的妻子要求确认她与滕先生共同共有这套房屋,并要求其登记为产权共有人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