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案情
祁先生的小叔其实蛮可怜的,他从小脾气性格好,不爱说话,说他什么,他都笑呵呵。小叔还没有结婚时,对祁先生特别好,经常带祁先生出去玩,还给祁先生买好吃的。后来,小叔经别人介绍结了婚,和祁先生父母来往就少了。
祁先生是爷爷奶奶带大的,那时小叔、小婶和爷爷奶奶一起住,祁先生也和他们一起生活。奶奶出了意外过世后,爷爷、祁先生还有小叔、小婶一起生活。小婶不是很喜欢祁先生,看到小叔对祁先生好,她就不高兴,但小叔还是会偷偷给祁先生零花钱。
小叔和小婶结婚两年后,小婶生了女儿,小叔高兴坏了说他就喜欢女儿。但是几年之后,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祁先生小叔和小婶离婚了,女儿归了小婶,她们娘俩就搬回到了小婶的娘家,祁先生小叔还是和爷爷一起住。
在他们结婚后的那段时间里家里的老房子拆迁,老房子是登记在祁先生爷爷名下的私房。那时小叔还没有女儿,这样祁先生的爷爷加小叔、小婶还有祁先生自己,一共四个人分了一套公房。小叔和小婶离婚后,祁先生就再也没有见到过小婶,他们的女儿祁先生也很少见。
小叔之后也没有再婚,一个人陪着爷爷一起住。两年前小叔突发心脏病过世了,连一句话都没有留下。爷爷自从小叔去世后郁郁寡欢,一年后也跟着小叔走了。祁先生他们当时分到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爷爷,一直没变过。
小叔和爷爷走后,这套房子里就只剩祁先生一个人的户口,分房子时祁先生又是配房人,所以承租人就改成了祁先生的名字。但前段时间,小叔的前妻,祁先生的前小婶和她女儿一起上门找到祁先生,说她们两人他处无房,而且拆迁分房子时,前小婶是安置对象,当时她已怀上了孩子,所以她们是有权住在这套房子里的,让祁先生把钥匙给她们,如果祁先生不给,她们就去打官司。
她们这一闹,祁先生就回家找了找小叔和前小婶离婚的材料,结果真让祁先生找到了。小叔有一个盒子里放着他觉得特别重要的东西,祁先生没有烧掉。盒子里面有一张《自愿离婚协议书》,上面写着女儿由母亲抚养;因公房是小叔的父亲所分,由小叔居住;离婚后小叔住到这套公房,小婶住到娘家。
而且,祁先生他们家有一个远房亲戚和前小婶是同事,同事告诉祁先生说,前小婶住回娘家后,娘家房子拆迁,她和女儿也分了一套房子。祁先生的前小婶和她女儿有权住到祁先生承租的这套房子吗?
律师评析
表面上看,这是祁先生与祁先生小叔的前妻及女儿之间的纠纷,而实际上,是祁先生小叔离婚遗留的问题。被拆迁的老房子是祁先生爷爷的自住私房,祁先生小叔的前妻基于与祁先生小叔的婚姻关系得以在该房屋处居住。
后来老房子拆迁,祁先生小叔的前妻因动迁安置取得了新配房的居住权。这套房屋虽然是祁先生的小叔及其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所得,两人均为安置对象,但在他们两人离婚时,已对这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问题作出了分配。
祁先生小叔的前妻在离婚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已载明她离婚后住到娘家,拆迁安置房由祁先生小叔居住,可认定她已放弃了对拆迁安置房享有的居住权。
而且在小叔和前妻离婚后,他们的女儿随前妻共同生活,也并未在这套拆迁安置房内居住生活。再加上,祁先生小叔的前妻和女儿作为安置对象,曾在他处取得过安置房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主张要住到祁先生承租的公房处,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