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求助
邹先生第一个女朋友是邹先生的大学同学,那时他们感情很好,邹先生也真的很想和她结婚。可爸妈不同意,嫌她是外地人,而且家是农村的,条件不好,认为他们不般配。邹先生也和爸妈抗争过,可爸妈说,如果邹先生找这个女朋友,他们不会出钱帮他们买房子,结婚也一分钱不出。
虽然知道了邹先生爸妈的态度,但邹先生的女朋友还是没有离开邹先生,他们想着实在不行先租房子,攒到钱了再买房子。最后邹先生的爸妈看这样不行,就上邹先生女朋友的单位去闹。一次两次就算了,他们经常去,为此邹先生的女朋友换了两份工作。后来她实在受不了邹先生的爸妈,尽管邹先生拼命挽回,最终还是和邹先生分手了。分手后,邹先生的女朋友便离开了上海,回到了家乡。心灰意冷的邹先生开始在爸妈的安排下进行一场又一场的相亲。
后来的这个小美,不是邹先生看中的,是邹先生的爸妈觉得好。反正邹先生喜欢的,邹先生的爸妈看不上,邹先生也不想烦,他们觉得好,邹先生就结婚。邹先生和小美确定好关系后,邹先生的爸妈就催着结婚。婚房是要买的,因为小美是邹先生妈妈的小姐妹介绍的,所以邹先生的妈妈特别喜欢,也特别放心。本来婚房要写邹先生和小美两个人的名字,但后来考虑到邹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子了,如果贷款,产权证上有邹先生的名字,就不算首套,贷款贷的少不说,利息也不划算,当然还有税费的问题。小美名下无房,产权证上写她一个人的名字,就算首套,这样可以省下不少的钱。
于是邹先生他们商量了一下,婚房的产权就登记在小美一个人名下。但买房子付首付的钱都是邹先生爸妈出的,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小美账户上,贷款也是邹先生在还的。房子拿到后,装修好,邹先生他们就挑了个好日子举行了婚礼。婚礼之后,邹先生和小美俩人就住到了新买的婚房里,邹先生一直催小美和他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结果小美一天推一天,总是找借口,不去领证。
后来,邹先生催的紧了,她就回了娘家,两人之后也没怎么联系。邹先生还是通过介绍他俩认识的那个阿姨才知道,小美自己和家里人说邹先生生理上有缺陷,所以她不会和邹先生结婚的。邹先生的爸妈这时才觉得小美不好,小美就是为了让邹先生他们给自己买房子,骗邹先生家的钱。邹先生是无所谓,反正也是爸妈安排的,他其实不太喜欢小美,是爸妈要邹先生结婚邹先生才结的,关键就是房子是邹先生他们家出的钱。邹先生和爸妈商量了一下,房子不要了,要了也觉得不吉利,但小美要把邹先生他们家出的钱还回来。
邹先生觉得自己家这样做已经算好了,结果小美传过来话,说邹先生有生理缺陷,所以邹先生爸妈转给她的钱其中的一半是对她的补偿,另一半也不单单是买房子用了,还包括办婚礼时的开销,邹先生们俩住在一起时的开销,也有她帮邹先生爸妈介绍客户的提成。邹先生的爸妈听到她这样说,气不打一处来。如果打官司,邹先生能要回来买房子时,自己家出的钱吗?
律师解答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就邹先生所说的情况,邹先生和小美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邹先生家给付小美大额钱款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邹先生有与小美结成夫妻的目的。
小美在恋爱期间接受邹先生家的钱款,可以视为小美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她对邹先生家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小美在接受了邹先生家大额财产后,仅与邹先生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不与邹先生办理结婚登记,等于是未依约履行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邹先生有证据证明已交付小美相应的钱款,那么邹先生可以要求小美返还钱款。
对于小美所说的,邹先生有生理缺陷,邹先生爸妈转给她的一半的钱是对她的补偿,另一半也是基于其他一些原因。如果诉讼,同样,小美对她的这些说法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如果这些只是她的一面之词,而非事实,邹先生是不用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