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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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是一天都不能和她老公过下去了,就想着和他离婚。按理说,他俩现在结婚都十多年了,也有孩子,如果能忍下去,也就算了。可是陈女士的老公不光在外面有别的女人,而且还赌博。这些陈女士的公公婆婆都知道,还帮他瞒着陈女士,陈女士听别人说公公婆婆已经帮老公还了不少赌债了。
陈女士和老公刚结婚的前几年,她老公还可以,在陈女士生儿子的时候,由于陈女士的爸妈身体也不大好,都是老公一个人忙里忙外,照顾陈女士母子俩人。后来,老公之所以变成这样,陈女士觉得和他换的工作,以及后来认识的一些人有关。陈女士的老公是个好面子的人,意志力不坚定,容易被人影响。他原来单位的一个同事自己出来单干,拉陈女士老公一起,陈女士本来是不同意的,但是老公被他那个同事鼓动的信心满满,陈女士也就没有好意思再坚持,就随他去。
刚开始他还是很辛苦的,为了公司,天天从早忙到晚,后来公司开始有了起色后,业务多了起来,应酬多了后,陈女士的老公就慢慢的变了。先是陈女士发现他外面有了女的,经常三更半夜的打电话,有时还说有应酬晚上不回家。后来知道他赌博,陈女士是肯定不能忍受的。关于离婚,陈女士和老公也谈过,他刚开始不同意,后来看陈女士坚持,也就同意了。但他提出陈女士和他住的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所以陈女士没有份;还有孩子不能带走。
关于陈女士夫妻俩住的房子是他们结婚三年后买的,首付是他们结婚时收的礼金、还有婚后的存款,再加上向亲戚借钱付的,剩下的是银行贷款。因为陈女士和老公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在十多年前,房价也没有现在这么高,而且他们买的房子在现在来看是通地铁的交通方便,买的时候交通很不方便,又不是市中心,所以价格没有那么贵。现在贷款也全部还清了。
当初买的时候,陈女士和老公都在上班,没有时间,陈女士的公公说他认识开发商的人,可以打折,所以全部手续都是陈女士的公公去办的,产权证上就写了陈女士老公一个人的名字。陈女士当时还问过,为什么不写她的名字,老公说这是因为有一部分是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他的公积金比陈女士多,陈女士也就没有多想。购房合同、发票等所有手续都在陈女士的公公那里,还有上面的签字都是陈女士公公签字的。这也是陈女士的老公说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产权证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房子应该归他的凭证。
这个房子算是陈女士的公公婆婆给她老公买的吗?产权证上写了陈女士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他一个人的了吗?首付的钱都是陈女士夫妻俩的钱,还有借款,这些都不算吗?难道所有手续都是陈女士公公办的,材料都在他那里,房子就算他们家的了吗?陈女士就没有份了吗?
律师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陈女士提到的这套房屋结婚三年后购买的,房款的首付款是陈女士夫妻俩人用结婚时收的礼金、还有婚后的存款,再加上向亲戚借款支付的。剩余房款是用银行贷款支付的,虽然是部分贷款是陈女士丈夫用公积金还贷的,但如果这部分公积金也形成在婚后,那么等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从从整个房屋的购房资金来源来看,该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陈女士丈夫一人名下,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诉讼,陈女士丈夫称房屋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应由他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陈女士丈夫并未能提供父母出资资金往来、交付凭证等有效证据,则无法认定该房屋由陈女士丈夫的父母全额出资。陈女士丈夫仅以其父亲代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持有购房款发票等来主张父母出资购房,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陈女士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陈女士和丈夫支付首付款,及共同还贷的事实。
这里要另外说明一下,如果当时这套房屋是由陈女士丈夫的父母支付了全部房款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陈女士丈夫一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丈夫一方的赠与,这套房屋应认定为陈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当然,陈女士提到的房屋并不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