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求助

冯女士真没有想到自己老公是这样的人。冯女士的家里条件还可以,冯女士的爸妈很早就从单位出来了,自己创业,吃了很多的苦才有了后来的公司,公司的生意在他们的努力下,一直都不错。冯女士大学毕业后父母就让她在公司里上班,接手公司的业务。冯女士在公司上班时认识了现在的老公,冯女士老公也算是公司的骨干,做业务的一把好手,是冯女士的爸爸从别的公司挖过来的。

冯女士进公司,爸妈就让冯女士跟着冯女士老公学习,这样一来二去,他们俩就谈起了恋爱。冯女士老公比冯女士大六岁,本来冯女士的爸妈不同意,说是六冲,但冯女士坚持,而且冯女士的爸爸觉得他工作上进,有事业心,以后可以帮到冯女士,就同意了冯女士他们的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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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刚开始小夫妻俩还真是过的不错,两年后还有了一个儿子。冯女士老公在公司里帮家里打理生意,冯女士的爸妈就有空帮冯女士带孩子,冯女士本以为这种幸福会一直持续下去。可没想到,冯女士无意间发现,老公有几次背着她给一个名字一看就是女人的一个人汇钱,而且一汇就是几万元。再后来冯女士查到了这个女的电话,和她通话后,冯女士才知道,老公竟然在和冯女士结婚前就和这个女人有了一个孩子。

这件事老公从来没有和冯女士说过。当冯女士质问他时,他说这个女的是原来和他有生意往来的客户,两人发生关系后,那个女的就怀孕了。而且因为是客户关系,冯女士老公说他对这个女的没有感情,明确和这个女的说,他们俩以后不可能有结果的,让这个女的把孩子处理了。可这个女的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而且一直有问冯女士老公要钱。冯女士老公怕冯女士知道,才按她说的,汇钱给她的。冯女士老公还说,他到现在也不能确认那个孩子是他的,他汇钱是怕冯女士知道,还出于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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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其实知道这件事后就想和老公离婚,觉得老公是胡说,那个孩子和他一个姓,出生证上父亲也写的是老公的名字,老公这么说就是在又一次地骗她。老公能骗冯女士这一回,就能骗第二回,但为了儿子冯女士没有去法院。在这之后,冯女士就开始暗地里查老公了,这一查不要紧,冯女士发现老公在他们结婚后,还有一个女的,只不过这个女的也知道冯女士他们结婚了,她和冯女士老公说不破坏他们的家庭,而老公也经常以公司业务为由给这个女的钱。这下,冯女士肯定要和老公离婚的。但他坚决不同意离婚,对于第二个女的,他咬死说也是客户,没有任何其他关系。

冯女士的儿子今年刚满四周岁,如果去法院离婚,儿子会判给谁?还有就是冯女士他们结婚的时候,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写了冯女士夫妇两个人的名字,冯女士和老公出首付的钱差不多,银行贷款冯女士是主贷人,这个房子老公和冯女士肯定都想要,房子判给冯女士的可能性大吗?冯女士手上还有老公给这两个女人汇款的凭证,以及在冯女士老公和冯女士吵架时,承认结婚前没有和冯女士说他之前有孩子这件事的录音和老公在外面的那个孩子的出生证明,这些可以说明老公隐瞒他的过去和冯女士结婚的,婚后还和别的女的有关系吗?老公之前汇给她们的钱,冯女士可以追回并在离婚分财产时要求多分吗?

律师解答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具体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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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冯女士的儿子今年4岁,平时同冯女士及冯女士的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我认为法院会优先考虑把这孩子判给冯女士。毕竟改变已有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不利。而且,冯女士的丈夫不仅向冯女士隐瞒其婚前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而且在婚后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显然道德品质有问题,如果孩子随父亲生活,应该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于房产的问题,这套房屋是冯女士夫妇结婚时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首付款差不多是半半支付,且主贷人是冯女士,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冯女士夫妇双方在离婚时,都要求分得这套房屋,通常法院会将这套房屋判给主贷人一方。如果法院将房屋判给男方,一般情况下要征得银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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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冯女士有证据证明丈夫曾汇款至其他女人账户的凭证,且在录音中,丈夫承认与这个女人发生过关系,并在婚前未告知冯女士这些情况,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填写的是冯女士丈夫,孩子的姓也和丈夫一致,那么除非冯女士丈夫有其他相反的证明,否则即使他否认,也可以证明他在婚前与他人育有非婚生子女,并在与冯女士登记结婚时加以隐瞒,这对冯女士确实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冯女士与丈夫夫妻感情的破裂,显然丈夫存有过错。但这个过错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

由于婚后冯女士与丈夫所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冯女士丈夫未经冯女士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钱款汇入他人账户中,侵害了冯女士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冯女士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在他应得的财产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