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客户求助

安女士的老公不是上海人,他是安女士的大学同学。安女士他们恋爱的时候父母就反对,除了安女士爸妈嫌弃安女士的老公不是本地的以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安女士的老公家里条件比较差,和安女士家里比起来差的不是一星半点。

恋爱时,安女士只看到老公身上的闪光点、优点,其他的一概看不到。当时,安女士的爸妈和她说,结婚要门当户对,门不当户不对,肯定不幸福,但安女士根本没有听进去,就觉得老公对她好,一定要和老公结婚。按安女士老公家里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在上海帮他们夫妻俩买房子,钱也肯定一分也拿不出来。安女士那时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觉得自己家里的条件好,反正爸妈会出钱给他们买婚房的,只要老公对自己好,其他都是浮云。

安女士的爸妈看安女士很坚持,最后就妥协了,同意安女士和老公结婚。婚后,安女士和老公先是和爸妈一起住在家里的大房子里,后来安女士觉得不自由,就让爸妈出钱给他们买了一套商品房。安女士的老公在婚后,很会哄安女士的爸妈开心,对安女士也是百依百顺,安女士的爸妈很快接受了他。买房子的时候,预售合同上就写了安女士和老公俩个人的名字。

这样的好日子持续了一两年,在这期间,安女士怀孕了。但当时安女士不知道自己怀孕就吃了些药,后来怕对孩子有影响,就把孩子打掉了。就是这件事,让安女士和老公有了隔阂。安女士本来就心情不好,加上老公就因为这件事经常埋怨安女士。安女士从小就是家里的公主,怎么可能受得了这样的气,于是在一次争吵后,安女士一气之下和老公提出离婚。

那时两人都在气头上,第二天就去了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写好,新买的商品房归安女士所有,老公放弃权利,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了婚后,安女士又后悔了,但也不愿意先和老公道歉。后来,还是在安女士一个朋友的调和下,他们俩又和好了。半年后,安女士和老公复婚了,经过上次离婚的事,安女士也改了一下自己的坏脾气,收敛了很多,安女士他们俩仿佛又回到了恋爱的日子。

期间安女士一直在备孕,但总是怀不上。安女士去医院检查,医生说上次流产影响了安女士的怀孕,很有可能安女士以后不能再怀孕了。安女士的老公知道后嘴上虽然没有说什么,但心里肯定有了想法。从那之后,老公对安女士的态度就慢慢开始改变了,而且还经常以加班为由晚回家或不回家。时间久了,安女士发现老公在外面有了花头,就和他摊牌。安女士的老公不承认他外面有人,但同意离婚,要求新买的房子有他的名字就有他的一半,让安女士给他一半的钱,或者房子归他,他给安女士钱。看到老公这幅样子,安女士快气炸了,就质问他,房子他一分钱没出,凭什么要分一半,而且第一次离婚都确认了房子归安女士。

安女士的老公说有他的名字他就可以分一半,而且产权证是后来出的,那时安女士和他都复婚了,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就没有用了,这算是安女士送给他的。可事实上,这套房子买的时候是期房,当时预售合同上写的两个人的名字,第一次离婚的时候,还不能办产权证。复婚后,产权证才出来,因为产权证上的名字要和合同上的一样,所以产权证上还是安女士和老公两个人的名字。期间,安女士也让老公去把名字去掉,但他总是推脱。房子产权证上有安女士老公的名字,就算是安女士赠与他的吗?安女士他们之前的离婚协议就没有用了吗?如果安女士和老公离婚,这个房子有老公的份额吗?

律师解答

让我们先从这套房屋来源来看,是婚后女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视为女方父母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因此这套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安女士和老公俩人协议离婚时,双方同意这套房屋归安女士所有,他放弃权利。

这套房屋是安女士和老公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是期房,双方协议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但购房款是安女士父母全额支付,房屋产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所以安女士他们在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对这套房屋进行处分,确认归安女士一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安女士和老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对安女士和老公双方均有法律约定力。由于在离婚协议中确定该房屋归安女士一人所有,这属于安女士在复婚前的个人财产。若安女士在复婚后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转与给自己老公的,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赠与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作为,而非不作为。

相关部门根据预售合同颁发产权证,不论双方是否复婚,该房屋产权都会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预售合同延续履行的结果,双方都是被动的接受者。若安女士丈夫没有证据证明安女士有积极主动的赠与行为,就算双方复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这套房屋仍然属于安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