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法谭律师,我家有一处售后公房,产权在我与我毌亲各占50%,因毌亲己九十八㱑,我想在毌亲在世时把产权转让给我,可采取何种方式办理。谢谢

律师解答:可以采用买卖或赠与的方式。建议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应订立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2、我有套使用权房,是我父母留下,有三个户口,夫妻和儿子,是二级旧里,石厍门底楼,期待拆迁,能否买卖,有哪些人有利道

律师解答: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建议向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

 

3、按动迁协议,安置人员是4个人,现在分房供应单上出现了不是安置人员的名字。后来,我交了答辩状。后来开庭了,因原告不全,证据不足,休庭。再后来发院又寄过来原告的补充材料。现在法院又重新寄过来民事起诉状。要我收集证据,我除了户口本,动迁协议,还找不到其它材料,想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去做?谢谢。

律师解答: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等,不能一概而论。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4、兄弟俩供有一套房(唯一的)现我把我的名字去掉,另一个买下一半是否算第二套吗?谢谢。

律师解答:有关限购问题,建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

 

5、父母生前拥有房屋A,兄长与父母同住,父母在世时兄长后将房屋A置换为房屋B。近日才得知当初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兄长将房屋B归在他自己名下,房产证上没写父母名字。现在父母已过世,请问我是否还有继承权?兄长是否有存在故意隐瞒遗产的行为?谢谢!

律师解答:如果你父母对置换一事是确认,并知情的,且在生前未主张,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你兄长名下,不属于你父母的遗产,所以不存在继承问题。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6、我丈人于2003年造了二间平房,有村主任的签名,但镇里面的材料由并镇而没有找到,现在碰到拆迁,镇里面当我是违章建筑,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那位律师帮我解答。

律师解答: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具体要看你岳父建房时有无建房批准文件等。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7、你好,我有一间位于闸北区中山北路附近的租赁房,房卡上有我和爷爷两个人的名字,租赁人是爷爷,多年前爷爷去世了,现在户口本上户主是我,但是租赁人不是我无法将我孩子户口迁进,物业又不让我们更换租赁人,说要我的父亲同意,但是这是我父亲户口不在上海为什么要他同意非常莫名,听说2018年5月出台新的户口迁移政策,我想把我的孩子户口迁进这套房子是否可以

律师解答: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建议可以依法提出变更租赁户名的申请。

有关户口迁移问题建议向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咨询。

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8、两车追尾轻微事故,我认全责对方不配合定损怎么办?约定两次对方都没来,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律师解答:可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

 

9、我老爸上星期过世了。房产证上只有老爸一个人,现在我们想将房子过户到我老妈名下,不知怎么办好。

律师解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屋若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可依法进行继承。如果你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你母亲可一人继承属于你父亲的遗产。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10、我家邻居把防盗门移到我卫生间窗户外,还在我卫生间窗户下放鞋架。最近几月在这里换鞋。请问我可以叫它拆除吗?

律师解答: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